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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辅导之相约自杀问题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8
    (一)双方都死亡,自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二)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
    未逞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 引诱行为,虽然客观上精神对死亡一方有支持作用,但是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四)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 施杀人。
    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递给毒药等行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而提供条件的没有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构成犯罪。
    (六)他人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
    (七)一方诱骗另一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意图,对诱骗一方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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