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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2)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8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6、「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切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此2种皆为故意伤害罪,且不含轻伤害)、强奸(含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2种情况)、抢劫、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仅此三种方式,不含决水等其他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8种犯罪,10种情况),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因不满十六周岁(<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A、抢劫罪包括:
    (1)263条的典型抢劫罪;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C、周岁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即生日的第二天起才14或16周岁。
    D、满14,不满16,对一切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满14,不满18周岁,刑罚适用原则:1、应当从轻OR减轻;2、不适用死刑。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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