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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5)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8
    17、对适用死刑的对象的限制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也包括不适用死缓2年,所以未成年人无论犯什么罪,最高刑只能是无期)和“审判的时候”(具体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诉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已过时,仅供参考)1991年3月18日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18、死缓执行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参78条)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已限定了时限)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排除过失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不需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第六节 减刑「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9、「第51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非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无期不存在起算问题)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非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节 罚金20、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a)期限内一次或者(b)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c)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d)随时追缴(这种没有时间限制,法院可以在任何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时候执行)。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减免的条件),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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