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站内搜索:

2013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30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以及对“人”的理解。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否成立共犯关系?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对此应从时间和内容两方面把握。
    3、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共同即指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共同。 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共同。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
    ①共同过失行为;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引发危害后果,构成过失犯罪的,属于过失的竞合,应各自承担责任。
    ②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
    ③同时犯问题;所谓同时犯,是指相互之间无犯罪意思联络,但同时同地实施同一行为、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行为。
    ④间接正犯的现象。间接正犯的本质是指利用他人作为自己犯罪工具的情形。间接正犯的显着特征在于犯罪实行行为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总体而言,间接正犯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另一类是利用他人不知情。
    ⑤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即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其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对此,没有实行过限的犯罪人不承担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
    ⑥事后的窝赃、销赃、窝藏等帮助行为;
    另外,了解“片面共犯”的观点倾向。所谓片面共犯,就是指虽然各个共同犯罪人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主观上只有片面的犯罪共同故意。目前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被认为可作为共犯处理。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