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学理上则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标的物永久全面与整体的支配性物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
3、受益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三、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所有制进行分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4、法人所有权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