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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所有权概述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7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学理上则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标的物永久全面与整体的支配性物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

  3、受益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三、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所有制进行分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4、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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