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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原物与孳息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7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或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孳息的英文是Fruit,亦可折射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须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16条修改了《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中孳息取得的规定。

  还须注意: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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