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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主物与从物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7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区分标准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浆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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