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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诉考点:陪审制度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20
    一、陪审制度
    1、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2、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陪审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消极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
    1、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法律||教育网
    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四、陪审案件的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二)最高法院关于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决定:
    1、涉及群体利益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
    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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