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20
一、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5、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7、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8、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一审只有一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 刑诉法第182条规定了5项内容,即: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3、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