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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诉考点:简易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20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1、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7、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8、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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