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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诉考点:上诉、抗诉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20
    一、享有上诉权的主体
    1、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
    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二、抗诉的主体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和上诉、抗诉、申请抗诉的期限
    (一)理由
    1、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提起上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或一审法院的活动违反诉讼程序,并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的时候才可以依法提起二审抗诉。
    (二)期限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4、申请抗诉的期限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四、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
    1、上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供正本和副本。但上诉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只能采用提交抗诉书的方式,也就是说只能采用书面方式。
    (二)程序
    1、上诉的程序
    (1)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2)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重点提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抗诉要求非常严格,对上诉要求则比较灵活,也就是“抗诉严格、上诉灵活”的原则:抗诉必须有理由、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且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上诉不需要理由,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而且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五、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一)上诉的撤回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二)抗诉的撤回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六、上诉不加刑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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