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专业科目指导(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工伤保险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5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