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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因管理之债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8

  一、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原因。

  【例题·单选题】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3-12)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管理开始时的通知本人义务

  3)继续管理的义务

  4)报告及计算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3条;民通意见第132条)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2)请求清偿必要债务

  3)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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