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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重要考点整理(1)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10-27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广泛性

  1.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平等性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2.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和受教育。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5.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不得歧视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团体和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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