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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11-6

  1.赵××,男,十九岁。

  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即躲进某某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时,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1答案:

  (1)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赵××是在遭受陈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陈某重伤的。赵××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生产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

  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

  案例2答案:

  (1)何××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何××决定带领工人拆毁尚未烧及的一家邻居房屋,其目的是为了阻止火焰蔓延,使更多的房屋免遭烧毁。何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行为关于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何××造成这种损害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

  3.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案例3答案:

  (1)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本案中,第一,邓某调查赵某的行踪,准备好匕首,前往赵家的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即杀害赵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邓某在途中因腹部疼痛难忍而返回自己家中,这表明邓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尚未实施杀害赵某的行为。第三,邓某未实施杀害赵某的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是由于邓某突然腹部疼痛难忍这个属于邓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邓某的行为完全具备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和主观特征。所以,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4.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因关系不合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案例4答案:

  (1)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王某将硫酸倒在刘某面部,导致刘某严重烧伤,这表明王某的行为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王某虽然将刘某送往医院,但并未有效地防止刘某严重烧伤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5.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

  请分析: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案例5答案: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没有致张某死亡的共同故意,他们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们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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